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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楼脆脆"一审宣判 监理方失职赔偿投资方20万元

三峡传媒网  2011-06-22 10:11

[摘要] 曾引起全国关注的忠县拔山镇“楼脆脆”案件,被忠县法院立案受理。昨日,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严重失职及出具错误监理报告,将不合格的工程评定合格工程,导致“楼脆脆”事件发生,法院据此判赔原告方20万元。

曾引起关注的忠县拔山镇“楼脆脆”案件,被忠县法院立案受理。庭前,被告某工程检测中心、何某、赖某与原告何某等六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工程监理方辩称没有责任,不愿赔偿。昨日,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严重失职及出具错误监理报告,将不合格的工程评定合格工程,导致“楼脆脆”事件发生,法院据此判赔原告方20万元。

自建住房发包无资质修建

何某等6人为了发财,明知无开发资质,却打起了开发房地产的想法,几人几经商议,决定合伙出资以自建住房名义实施。 主意已定,于是何某等6人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对忠县拔山镇蓝湖新城4-8、4-9、2-14、2-15号等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

为了减少开发成本,何某等6人于同年8月11日将4-8、4-9号地块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违法承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何某某、赖某二人修建,房屋为五楼一底共六楼。 偷梁换柱获规划许可证 何某等6人与何某某、赖某签订发包合同的同时,又将2-14、2-15号地块承包给忠县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叶某修建。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修建,则不能获得规划许可等手续。原告等6人绞尽脑汁变戏法,在与叶某签订的2-14、2-15号工程协议书上擅自加上了4-8、4-9号工程。之后顺利获得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

发现问题要整改施工方置若罔闻

2007年9月21日,原告等6人聘请了无法人资格的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作为监理方负责对整个蓝湖新城工程实施工程监管。 监理方在履行监督过程中,发现4-8号工程施工中存在砌体砂浆强度过低等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有问题,于同年11月2日,发函给施工方,要求进行整改,之后发出工程暂停令。

施工方何某某、赖某收到工程暂停令后不予理睬仍进行施工作业。

利欲熏心酿后果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何某等6人为获得利益,决定改变原设计方案,将4-8、4-9工程原设计的6楼增加一层,变更为7楼。 施工方何某某、赖某为了自己利润化,尽量减少工程投入,便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后经重庆市质检总站、重庆市建科院、重庆市设计院等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查看,翻阅资料等作出专家意见为:房屋结构体系混乱、混泥土强度过低、砂浆强度为0,梁和墙体开裂,建议拆除重建。

不认真履职让“豆腐渣”工程过关

2008年6月,4-8、4-9工程正式完工,原告何某等6人以房屋业主名义向忠县建设委员会提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但在验收时,忠县建设委员会发现该工程与审批规模不符,遂要求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同年7月,原告等人又以业主名义委托某工程检测中心对4-8、4-9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基本合格,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同年10月6日,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评定为“合格”。之后原告将房屋出售给业主装修入住,并办理了部分房产手续。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何某等6人作为投资方,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违法发包工程、违法办理建房及竣工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违法加层;被告何某某、赖某作为施工方,明知不具备施工资质却违法承包工程、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擅自改变施工图纸,致使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及被告何某某、赖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虽然履行了部份职责,但出具错误评价报告,将不合格工程评为合格工程,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后果应由总公司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工程检测中心不负责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将不合格工程检测为合格工程,其过错导致财产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楼脆脆”事件出炉 从2009年3月起,4-8、4-9工程楼房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同年10月24日,楼房出现严重变形,楼顶到三层房屋墙体、门窗过梁、楼梯间严重开裂,三层以上开裂4-5公分,楼底大梁断裂。

之后,该栋楼被媒体曝光,成为关注的“楼脆脆”事件。后该房屋被整体拆除重建,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83.42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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